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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中国女子居住时间惹争议 入籍加拿大遭拒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ottawa    时间: 2013-6-7 19:37
标题: 中国女子居住时间惹争议 入籍加拿大遭拒
中国女子居住时间惹争议 入籍加拿大遭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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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日报  2013-06-07 08:49:35
  中国移民自认已住满三年提出入籍申请,但公民法官认为短少59天,加上其家人都住中国,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,因此拒绝其公民申请。她不服提起上诉,联邦法庭认为申请人在加居住时间主要是待产,且公民法官有选择「居住」认定准则的权利,因此驳回其上诉。法庭再度唿吁国会应尽速立法,统一「居住」的认定标准。  L) W  C! k  c- }0 r4 o

1 M( c2 S  o9 y0 g  中国女子黄虹英(音译,Hong Ying HUANG)2005年2月26日以投资移民方式取得加国永久居民身分,但随后返回中国与家人同住,期间虽多次返回加拿大,其中两次是待产,并让另外两名子女入读小学。 ! c: P4 N9 X& b/ l
  2009年8月6日她自认已住满1095天,于是提出公民入籍申请,但负责审理的公民法官对她在2006年4月8日到6月7日这59天是否真的住在加拿大有疑问,要求她提出更多证明文件。
* C+ x/ x( P/ ]  她解释从中国的出境章即可证明这段时间都住在加拿大,但公民法官认为她可能住在美国或其他地方,不见得是加拿大,因此认定她的居住时间不足59天。不过公民法官愿意改用「视同居住」准则,评估其是否符合入籍要求。
0 r- m8 A1 G+ @5 r, h  但评估结果认为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,因此拒绝其入籍申请。黄虹英不服提起上诉,她认为自己已「实际居住」(physical presence )1095天,公民法官怎可改用其他评估准则来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。
: t, }- E% k2 u1 V& t  受理此案的联邦首席法官克连普顿(Cheif Justice Paul Crampton )认为,由于移民法对「居住」的定义语焉不详,使得争议频传,但根据过去判例,基本上有「实际居住」、「视同居住」与「折衷」三种认定准则,公民法官可自由选择任何一种方式。但实务上愈来愈趋向于以「实际居住」为主。 1 }9 H: ^! B3 h3 q2 d
  他认为本案公民法官显然采用「折衷」准则,在认定申请人的「实际居住」时间不足后,再评估其是否符合「视同居住」。 + l# S6 Z& X, _' y0 E
  尽管黄虹英认为自己实际居住超过1095天,但举证责任在申请人,而不是公民法官。且其丈夫、父母、子女都住在中国,除两次返加生产停留时间较长外,其余都像是「到访」(visiting),而非「回家」(returning home)。
4 @: [' V3 K1 Q; p) ~1 K  因此公民法官认定其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,不符合「视同居住」要件,拒其入籍并无不当。于是驳回司法覆核申请。 8 k% K" d  J1 w; q
  不过克连普顿重申,类似争议在法庭不断重演,正本清源之道是透过国会立法,厘清移民法中的「居住」定义,统一认定标准。( 1 ^: r  Y; s5 {8 i5 K: L: ^+ c& u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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