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时间住够但无居住证明 华裔女子被拒入籍
8 c ?; e( ?7 L* s6 ^ | | |
联邦法院一个法官裁定,公民法官拒绝来自中国的一个女子入籍申请合理,并且指出申请人有责任提供充足证据,证明在境内居住时间符合入籍要求。, E$ Q1 U) H- w" [$ R
法庭文件显示,中国女子范玮英(Hui Ying Fan,译音)于2005年9月24日抵达加国,直至2010年6月6日申请入籍。6 y, j# r. |1 t) b
根据加国的入籍法例规定,申请人必须在4年之内在本地居住最少1,095天。范玮英在申请表上报称过去4年离开加国的日子合共249天,符合资格。
2 T+ s( I! U, i: G* k) Q! h1 R- g L 不过,经公民法官重新审核之后,发现她的离境日子应为273天。换言之,她逗留在加国的时间应为1,187天。
. \/ C: x" O; H 无法提供子女成绩单
& m2 {+ s5 N) N' A, N2 A$ d 尽管重新计算后,范氏的居加日子超过1,095天的入籍申请标准,但在2012年5月23日的入籍聆讯上,法官要求她在30天内,即2012年6月25日或之前,提供其他居住证明文件,包括:由2006年1月1日开始卫生部门发出的缴费单,2005年9月24日开始进出中国国境的记录,两个子女在本地就学记录,以及租约等。
( l9 Z! X% o" X% k1 z 结果,范氏未能提供法官要求的所有文件,其中医疗保健记录仅至2007年11月15日,并且无法提供两个子女在2008年6月后的成绩单。公民法官最后拒绝其入籍申请。
2 H6 K) P3 P8 @$ q 范氏不服提出上诉,其中一个理由是公民法官没有给予足够时间收集相关文件。今年7月15日,联邦法院法官诺埃尔(Simon Noel)裁定,证明居住时间是申请人的责任,公民法官有权在申请人没有履行相关责任的情况下,拒绝入籍申请。因而判处范氏败诉。
: b; U) Q9 C* [- S | - See |
|